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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安交投集团防汛工作管理办法
发布时间:2016-01-08作者:来源: 点击: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了规范防汛管理工作,根据有关法律法规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防汛工作坚持“预防为主,防重于抢”的方针。
第三条 认真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》,遵守所在流域的防汛统一规划,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对防汛工作的统一安排和领导,坚持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。
第四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防汛工作的第一责任人。
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
第五条 各单位应建立防汛工作领导组织机构,明确防汛工作责任部门,建立抢险队伍,层层落实责任制,做到分工明确、责任到人。
第六条 各单位应充分做好防汛准备工作,把好汛前检查关。汛前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:
一、防汛组织机构(即:防汛领导组织机构、防汛责任部门、抢险队伍等)是否健全、指挥调度是否顺畅;
二、防汛制度、措施、防汛应急预案是否制定;
三、有关建筑物(施工围堰、防洪墙等)是否满足度汛要求;
四、动力、通信、交通、供水、排水、消防等设施是否可靠;抢险物资是否准备到位;
五、对有可能诱发山体滑坡、泥石流、雷击等灾害的作业点,是否撤退人员、是否制定应急措施;
六、对受洪水影响的营地和大型设备是否采取措施;
七、对受洪水危害的施工道路是否有警示标志。
第七条 各单位应制定防汛管理制度。包括:防汛岗位责任制;汛前检查大纲与消缺管理制度;汛期值班、巡检、报告制度;防汛物资管理制度等。
第八条 各单位应保证有关防汛的组织、人力、物资、经费、措施的落实。
第九条 在主汛期间、大暴雨过程中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,加强对生产、生活区的巡视检查,及时处理安全隐患及突发险情。
第十条 各单位在汛期应加强与所在地水文、气象部门和业主等方面的联系,确保能及时、准确了解和传递有关的气象、汛情预报资料,及时组织防汛工作。
第十一条 洪水灾害发生后,应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在危险地段设置警戒线和醒目标志。
第十二条 发生重大损失和人员伤亡事故,应按规定及时、如实上报。
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在汛前将本单位防洪度汛领导组织成员名单、联系电话报上级主管部门。
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做好防汛资料的管理工作,为安全度汛、损失理赔等提供有力的保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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